The best Side of 家事調解服務

六、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或讓步,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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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收案後會先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給您的一封信或調解制度說明書等文件給當事人,如有必要,也會以電話或簡訊發送方式和當事人聯繫,但請注意,法院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提供帳號並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此講座乃每季舉辦一次的定期服務,由資深義務律師及本會調解員主講。此講座能協助你了解辦理離婚的手續及程序、離婚或分居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子女生活安排、探視及管養、子女生活費及配偶贍養費的計算、財產或資產分配的原則、以及家事調解服務的內容及詳情。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家事調解是法院於程序前階段先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自主的方式解決問題的紛爭解決機制,如果有一方

為分居及離異家庭提供多元化服務,透過家事調解支援有需要家庭以平和理性態度處理離婚及相關事宜,使雙方及子女的利益同被顧及;同時鼓勵離異父母建立「兒童為本」精神,透過共享親職及穩定的親子聯繫,協助兒童適應家庭轉變。

雖然家事調解會議中起草的和解協議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雙方可以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向法院申請將該協議變成法庭頒令。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家事調解服務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透過定期舉辦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義務律師為服務使用者解答有關離婚的法律問題,以及闡釋有關家事法例,包括: 

調解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努力和雙方建立信賴,促進當事人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問題解決方案,不應也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必須循法律途徑解決時,不論是夫妻、親子或繼承等家事事件,為了協助當事人能透過訴訟程序以外的機制,妥適且平和處理彼此歧見,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先行制度。

本中心的家事調解員均須遵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專業行為守則的保密條款,須就所有家事調解會議中所討論及/或披露的事宜進行保密。當雙方同意繼續進行家事調 解,調解員會要求雙方共同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同意所有協商都會在「無損雙方權益」及在保密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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